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人才生态环境,加快培养集聚各类紧缺急需人才,为我县“百强县进50冲30”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加快建设“智汇宁海”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创业环境
1.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业团队,按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创业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及资本引才项目的创业团队,给予1︰1.2的创业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业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2.提供创业场所租金补助。对入选的创业团队,其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实施房租补助。企业注册落地后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补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5万元)。
3.给予银行贷款贴息。在企业注册落地后三年内,人才创办的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4.优化创业融资环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投向重点扶持发展的人才项目。大力引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等专业性投融资机构,优化投融资环境。
5.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对我县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宁波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名录,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在政府资金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投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6.激励企业快速发展。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根据销售、税收等指标,五年内发展成长较快、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二、激发用才主体的引才育才积极性
7.支持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人才,按支付给人才年薪(以当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准,下同)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期三年。对申报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同时分别按其年薪的50%、40%、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期三年。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团队,按A类、B类、C类、D类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1︰1.2的研发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8.支持引进培育紧缺急需人才。对新评定或引进的企业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按副高职称人才每人每年1.2万元、正高职称人才每人每年2.4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助期三年。对新评定或引进的符合我县紧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按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2万元、特级技师每人每年2.4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助期三年。对企业聘请的年薪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紧缺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所得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期三年。
9.支持引进外国专家。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外国人才,按照年薪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30万元补助。外国专家荣获国家“友谊奖”、浙江省“西湖奖”、宁波市“茶花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外专引智项目,给予引智单位1∶1的配套扶持,每年最高30万元。
10.支持柔性引才用才。鼓励企业开展柔性引才,对人才实际支付的薪酬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三年。对企业在外设立的研发飞地,给予一定的房租补助。
11.支持人才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类人才承载平台,对评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20万元补助,升级为省级、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配套资助。对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工作站每年10万元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二年;博士后出站后留宁海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年10万元补贴,最高50万元。对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研究生实践期间,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每月2500元、1500元生活补助。对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的,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补贴期不超过三年。
12.支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对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资助。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经考核取得实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实训人数、技能等级给予最高每人1000元的实训补贴和最高每人400元的技能鉴定补助。
13.支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评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室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工作室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带徒数量分别给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所在企业每人最高3000元的补贴。
14.支持建设企业专家工作站。对获得市级重点支持的企业专家工作站,给予市级补助标准1∶1配套支持;经市级审核报备,并开展三年以上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的,给予5万元补助。
三、做大做强人才队伍基本盘
15.实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制订宁海县“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健全人才选拔、培养、奖励机制,对入选县“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人员,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培养经费资助,资助期不超过五年。实施名师名医名家名匠工程,加强学科骨干教师、重点医学学科带头人、文化名家名匠等人才梯队建设。本土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人选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配套资助,入选浙江省“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第一、二、三层次人选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配套资助,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15万元配套资助。
16.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或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目录(标准)规定给予补助。培训项目属我县紧缺工种的,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30%—50%。实施“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对“优秀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组织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大赛前六名的选手及所在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优秀技能人才、职业(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内外开展交流学习、进修培训、技能研修。
17.深化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投资互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员工培训模式对学生开展职业训练。对吸纳我县紧缺岗位在校生、毕业生到实践基地见习实习的,给予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时间最长为一年。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我县企业输送人才,对一次性输送30名以上技能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中介机构每人3000元的奖励。
18.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申请贷款贴息。在大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场租补贴;在园区外首次创业的,给予年租金20%的场租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创办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吸纳5名及以上本地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以上贷款贴息和各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鼓励青年人才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宁海县大学生创业新秀”的,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19.推动乡村特色人才开发。深入实施民间人才“千人计划”,加强美丽乡村、新型城镇化、文化旅游和社会管理等专题类人才培训,定期开展遴选活动,建立作用发挥和工作激励机制,着力打造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奉献基层的宁海“草根精英”。对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间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四、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开发评价机制
20.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人才。大力引进和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等职能,对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作用发挥明显的中介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资助。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布局建设一批引才工作站、聘请一批引才大使,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
21.加大社会化引才激励力度。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士为我县引荐的人才项目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个人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引荐的人才项目入选我县人才计划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参加人才项目对接活动、评审活动或受邀来我县考察的人才团队给予交通补助,其中欧美国家最高1万元、其他国家最高5000元、港澳台和国内城市最高2000元。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最高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2.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强化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话语权,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信用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加快推进技能人才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评价,建立以赛代评、以赛促评的评价模式,对开展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自主评价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奖励。探索以薪酬为主要依据的企业人才市场化评价,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作用发挥明显且计税年薪连续两年达到50万元、80万元的紧缺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可分别享受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相关人才服务政策。针对我县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亟需、贡献较大、现行评价方式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和企业实用型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五、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务机制
23.打造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效能,建立人才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南,选优配强“助创专员”和“创业导师”队伍,深化推进“一站式”代办服务,探索引进社会力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建设人才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宁海优才卡服务功能。
24.强化人才住房保障。通过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按照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实施,对基础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市政策统一标准实施;对我县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未在我县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大专和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的生活安居补助。探索在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不超过5%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鼓励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25.优化人才配偶就业服务。按照“对口安置为主、统筹调配为辅”原则帮助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转任(交流)有关规定的,可统筹安排到我县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安排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原在民营企业工作或者无工作的由人才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26.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建立分层分类人才子女入学协调机制,对引进的高级以上层次人才,其子女申请就读我县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可择校一次;对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及其他紧缺型引进人才,其子女可安排到中心城区学校就学;对引进的实用型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交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27.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休假、健康体检等活动,推行签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加强人才日常保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县直属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提前预约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积极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管理团队,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国际保险公司合作并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8.健全人才荣誉制度。设立宁海县杰出人才奖、科技创新人才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优秀人力资源经理奖、教育名师奖、卫生名医奖、现代农业带头人奖、民间优才奖、优秀创新团队奖、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等奖项,对获奖人才、团队和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组织专家春节慰问,慰问金标准一般为院士等顶尖专家每位2000元,其他专家每位1000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宁党发〔2015〕43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1〕22号)同步废止。本意见与县级其他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等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的具体政策兑现操作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附件:宁海县人才分类目录(2018)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及部省市属各单位)
附件
宁海县人才分类目录(2018)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性权威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单位第1完成人。
2.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
4.近五年,拥有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下同)境外总部首席技术官任职经历者。
5.在社会贡献、行业公认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特优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3.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第2、3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长江学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国家级协会主席、副主席;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华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见说明2,下同)。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6.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宁波市杰出人才。
7.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3,下同)校长、副校长;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
8.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特优人才。
三、领军人才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
2.省级“千人计划”专家;省级“万人计划”专家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浙江省创新团队带头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优秀教师;浙江省功勋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5.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文化部优秀专家;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获得者第1完成人;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获得者。
6.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7.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8.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第2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鲁班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9.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11.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奥运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队教练。
12.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13.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拔尖人才
1.宁波市“3315计划”“泛3315计划”个人和团队带头人;宁波市“3315资本引才计划”团队带头人。
2.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3.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课题的人才,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前2位完成人)。
5.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省级协会主席;省级文艺机构主要负责人;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奖金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金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主创、舞蹈荷花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获得者。
6.“甬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7.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城市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浙江省国医大师;浙江省名中医。
8.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
9.省级技术能手;省级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
10.奥运项目世界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级教练、省级体工队主(总)教练。
11.宁波市纳税前100名大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拔尖人才。
五、高级人才
1.通过综合考评的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
2.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课题的人才,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前2位完成人);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地级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前2位完成人),获地级市级以上奖励(前2位完成人),取得授权专利、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前2位完成人);博士。
3.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
4.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省级协会副主席;省常设性文艺奖项单项奖最高奖获得者或第一完成人。
5.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副教授;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宁波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校长。
6.持有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三级)、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证书,且受聘宁波市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者。
7.省级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地级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医坛新秀;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宁波市市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品牌学科带头人。
8.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宁波市首席工人、宁波市技术能手;港城工匠;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技能人才:承担过地级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前2位完成人),获得地级市级以上人才奖励,取得授权专利(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2位完成人)。
9.体育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或直接带训教练、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及其直接带训教练。
10.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主要经营管理者;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六、基础人才
1.普通高校毕业生。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七、民间优才
未经过专业教育,而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取得代表性技术、示范性成果、带动性效应,得到社会认可,做出较大贡献的民间专业人才。
说明:
1.“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的境外企业。
2.“医学学会”仅指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
3.“世界知名大学”即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4.该人才分类目录,将定期修订,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