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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一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2号)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功能,提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股份合作公司扶持的内容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及综合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人员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应急防控水平,壮大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保证城中村内有足够消防人员全天候值守,根据消防救援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确需增加员额及补助经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招聘的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队员必须通过区应急管理局的体检、考核,各项指标合格后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下发上岗通知。

  文书人员、驾驶员可向社会招聘,一线战斗员原则上从退伍、退役军人中招聘;队长、副队长至少有一人为退役士官(军种不限、消防退役军人优先);各队应由不低于60%的退伍、退役军人(军种不限、消防退役军人优先)组成。

  第六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将新入职队员名单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数据报备平台。区应急管理局将以数据报备平台系统内人员名单作为核拨人员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股份合作公司辞退队员时,需提前7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队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数据报备平台系统上更新。

  第三章  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纳入区应急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核拨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按季度一次性下拨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前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提供上一季度各类补助经费开支的正规财务报表作为申请凭据。在适当时机,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申请与专职消防队并行增加相关工资、福利补助。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没有落实相关经费发放标准和要求的股份合作公司,暂缓下拨相关经费;待其按规定和标准落实相关经费后,再下拨并补发补助经费。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集体经济署及相关街道。

  第十条 区财政按需核拨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队员工资补助经费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财政补助经费标准予以拨付。具体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拨付给分队的经费,除专项经费专项支出外,工资福利经费(包含股份公司按照要求划拨给分队的40%经费,下同)只能用于发放工资、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电话补助和缴纳社保医保。工资经费用于队员的水电费用支出时,区应急管理局担负结算周期内水电费用总金额的40%,余下的60%费用由股份公司另行拨付。

  2.进一步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股份公司应该在新队员入职30日内为其购买社保,将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电话补助等发放给队员个人的经费一并列入工资表核算,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明确薪酬标准。自2019年10月起,城中村安全应急救援队经费补助标准提升至8.82万元/人/年,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不低于8.82万元/人/年标准的40%(即不低于3.528万元/人/年)提升队员工资福利。

  (二)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消防应急救援设备购置、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车辆装备、消防器材装备、应急救援装备等。区应急管理局每年下拨配套经费如下:

  1.消防车维修费4.5万元/队/年;

  2.消防电动车保养费用1万元/队/年;

  3.日常巡逻车辆油料损耗费3万元/队/年。

  股份公司对该笔费用应按季度提供具体使用明细表(注明支出、结余等)及相关发票凭证。对于区政府配发的车辆及各类器材装备均需定期维护保养,因未及时维护保养导致的损坏,及影响日常应急救援造成的损失,由股份公司承担。

  (三)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队员服装、个人携行装备和年度培训、考核、演练及应急抢险经费。

  (四)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值班室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经费。

  (五)业务补充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消防器材、单兵装备及更新消防车辆等。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集体经济署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

  (一)分队在申请经费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队员每月工资发放表(一季度一交)、银行发放工资回单(一季度一交)和队员社保缴纳清单(一季度一交)。以上资料由股份公司交至区应急管理局森防办存档,股份公司和相关队员必须在相关纸质凭证上盖章和签字。

  (二)各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在工资表中对五险一金、加班费、值班费、绩效奖金等发放情况及标准进行备注说明。

  (三)全年各类、各项经费总支出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2.348万元,分队配套经费开支,如器材、车辆维护、油料、装备配件采购等用于应急队管理建设的支出,需提供发票凭证,除由股份公司盖章外,另需2人以上队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四)消防补助经费原则上按当季据实发放完毕,因特殊原因产生结余的经费,转结到下一季度使用,并将在下一次核拨消防补助经费时进行核减。

  (五)各股份公司的工资福利经费应该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弄虚作假。

  (六)针对各队队员服装配备,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每年分夏、秋两次给各应急救援队按需购置工作服装。

  (七)针对各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演练方案及经费开支计划,根据需要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第三方或消防大队代为开展训练、培训、演练及考核,也可根据不同辖区实际安全隐患类型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培训及演练经费。

  (八)《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以外,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区政府扶持下,各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除区政府补助经费外,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承担部分经费作为应急救援队队员工资经费,具体标准应不低于区财政下拨工资补助经费标准的40%。各股份合作公司应不断提高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队员工资待遇,增强队伍的稳定性、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战斗力。

  对于违反工资福利经费支出规定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股份公司在落实整改并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再次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拨付经费;拒不改正的,相关股份公司不得再次申请经费,区应急管理局不得接收申请资料、不得同意拨付经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股份公司负责。

  第四章 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建设应急救援队值班室、队员宿舍、消防车库及装备仓库以解决队员值班、住宿及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的存放问题。

  第十三条 (一)各股份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下拨部分和公司按规定补充部分)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转入下一年使用(区应急管理局在拨付第一季度补助经费时核减),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公司应建设消防车库以解决消防车及器材存放问题,并解决消防队员值班、居住和饮食问题,不得将房租、水电、伙食费列入工资表抵扣队员实发工资。

  (三)各股份公司必须按队伍实际在编人员申请工资补助经费,不得以非在编人员名义申请补助资金。各股份公司对应急救援队40%的工资经费补助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队员,不得随意抵扣,或以奖品等其它形式发放。

  (四)各股份公司统一采用服务外包用工形式管理应急救援队伍,所选服务外包单位参照区应急管理局中标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须严格遵守《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另行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规〔2019〕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为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支持条件,区政府给予总概算的49%或40%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福田区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定性审核后,由项目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单位)向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概算审核和立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深埋绿化地、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福田区对本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福田区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福田区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或村民共同出资建设,福田区给予补助,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福田区给予补助,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福田区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比例为50%以上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

  第七条 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已制定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完成初步设计并已编制项目估(概)算。

  (四)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五)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六)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定性审核

  (一)提出申请。辖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结合自身财力和发展规划,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建设项目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出列入补助项目申请。项目申请需提交经属地街道办同意的《福田区城中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图和工程估算等材料。

  (二)项目初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策划情况、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可实施性、项目实施计划等方面开展初审;涉及文物保护、深埋绿化地、文化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统筹平衡各股份合作公司项目,形成拟列入补助项目初审意见。

  (三)定性审核。对拟列入补助项目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集体署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请立项

  (一)通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概算审核和立项。申报材料以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为准。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和概算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下达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通知等文件。

  (三)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审核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部门经费后支付给建设单位。

  (四)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宜参照《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不在上述范围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许可

  城中村补助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定性审核后,不得变更设计,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福府规〔2019〕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使项目终止或设计变更,建设(项目)单位需将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资料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汇总工程结(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项目开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30%,项目竣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40%,余款待审核后一次性支付。

  (二)项目完成决(结)算审核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补助金额。经审核的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按概算拨付。未达概算的,按审核决(结)算审定价核减补助金额。

  (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审核报告一次性支付,补助金额由区城市更新和整备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的部门经费中列支。

  (四)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待批复后,将取得的财务批复复印,并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送至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登记。

  (五)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竣工经财务决算批复后,即该项目完成。

  第十六条 城中村补助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即纳入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每月28日前需进入该平台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填报项目月报,并书面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报告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监管: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三)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补助金额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补助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建设项目的定性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补助款支付等进行监管。

  (七)建设(项目)单位应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每年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 凡不按建设法规建设的项目,福田区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补助金额等行为,一经发现,区纪委监委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五年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发展机遇,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深化“物业城市”改革,提升城中村治理水平,引导股份合作公司通过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拓展优化配置产业用地空间、提升专业化物业管理水平、引入多元化企业、积极参与社区经济文化建设与治理服务、引进或培育人才、开展乡村振兴等。

  第三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是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在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对股份合作公司需支持的项目、事项等进行初审及汇总,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支持计划。

  第二章 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与指导;

  (三)具备正确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

  (四)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

  1.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三年内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因被起诉或者被申请仲裁等原因,项目涉及纠纷且经专业意见分析认为明显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5.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

  (一)支持鼓励区属单个或多个股份合作公司以直接投资、参股或合伙等形式,在福田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发展产业园区或项目(包括新建、收购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成长性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园区或项目,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占比,采取资金支持、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每年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区或项目发展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不含第六条(三)支持项目],每年资金总额存量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的同一产业园区或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方法如下:

  1.对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异地产业园区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对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

  (1)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支持资金计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当年获得的资金支持金额=〔(3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当年发展项目实际投资额×相应支持系数)〕×相应支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相应支持系数)〕×相应支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

  (2)支持系数: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产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其支持系数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产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1亿元以下,其支持系数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产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其支持系数为4;

  ④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其支持系数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产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1亿元以下,其支持系数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项目,其支持系数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产业园区,由工业用途转型升级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支持系数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产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支持系数为1。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投资中央、省、市重点鼓励支持发展地区的异地产业园项目或重大合作项目,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金额50%以内且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该项支持须上报区政府专项研究审定。

  (四)对产业园区发展中遇到的产业规划、人才引进、园区管理、项目投资、招商引进等问题,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拓展优化配置产业用地空间

  (一)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第三方机构针对我区导向产业进行产业空间规划设计,预留重点产业发展空间的,一次性给予其规划设计费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土地,自主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扶持资金20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土地或建筑,改造或建设商务楼宇、产业空间、产业配套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主要用于出租(占建筑面积70%或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改造或建设造价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项目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四)股份合作公司结合区产业规划建设,为辖区企业、人才及行业协会、区级以上双创基地、人才工作站等提供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园区餐厅用房等多种形式的产业配套住房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建设费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五)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因园区改造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股份合作公司将自有土地、物业等整体租赁、转让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引进的企业进行产业空间改造和拓展优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提升城中村专业化物业管理水平

  (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推进城中村城市化管理服务全面覆盖,对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开展城中村统建楼、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楼等楼栋集约化托管管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管理经营实体或其引入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城中村楼栋托管,托管规模不低于20栋,且已成立城中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的,按每栋每年5000元予以资金支持,每年给予该公司此项支持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业务范围而进行资金投入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49%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多元化发展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兴办实业,累计投资额(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租金等形式,通过自办或参股的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与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含学校、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活动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道路、铁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等),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4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后续由股份合作公司实际维护运营的,每年结合运维实际费用、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会议审定。

  (四)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相关管理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五)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战略建设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参与上述项目建设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涉及上述项目建设的贷款,给予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六)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当地历史文化遗产、良好自然环境等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文化、休闲、观光等高端旅游产业,在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对人文景观进行挖掘、开发,通过自主或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设立博物馆、文化旅游景点、围村文化体验场所等文化设施,开发各具特色的旅游投资项目及配套产品,打造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配套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七)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高端产业。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租金、资金等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为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攻关提供空间保障和配套服务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八)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参加政府、相关行业或协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展会、项目推介、合作交流活动。参加国内由政府、相关行业或协会组织的地级市以上展会、项目推介会、合作交流会等,给予实际费用49%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参加国际展会、项目推介会、合作交流会等,给予实际费用49%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九)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请经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行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对举办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每年给予49%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上述(一)至(七)的项目须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

  第十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入企业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身物业自主或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引进“三统一”企业(即注册、运营、纳税均在福田区的企业),所引进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支持。引进在福田区纳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的支持。

  (二)对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支持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支持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支持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支持100万元。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新建酒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支持2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支持300万元。

  (四)对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按级别从高至低一次性给予公司支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经济文化建设与治理服务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主题规划给予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所在辖区进行主题规划和方案设计,在方案通过专家可行性评审后,一次性给予咨询费3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股份合作公司主题建设给予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对所在辖区的主题发展方案确认并获得通过后,对股份合作公司根据主题方案进行整治和基础配套建设,一次性给予建设改造费3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开展活动中的开支,按实际开销给予49%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没有政府物业的城中村,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有偿出租自有物业作为政府机构(社区工作站、警务室等)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0平方米,情况特殊可放宽至1500平方米;租赁价格以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地段、楼层、功能作适当调整。

  (五)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文化、体育、关爱老人小孩等活动场所。对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参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府规〔2018〕1号)中对社区配套物业面积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物业面积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会议审定。

  (六)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挥在社区治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参与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的开支,由区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每名人才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同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原村民,每人每年2万元;

  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3万元;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引进非原股民担任股份合作公司下属经营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职务的,每人每年8万元;

  4.经市、区政府评定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福田英才”等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10万元。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聘用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聘用具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及公司部门总监级以上岗位任职经验的人员担任职业经理人,每年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2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一次性给予全额学费支持。

  (四)对股份合作公司聘请财务、法律、税务、物业管理等专业机构,按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五)对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专业机构进行公司经营、战略发展规划设计、项目推进指导、人力资源服务等 ,一次性给予实际开销49%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六)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职业培训,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政府、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给予单项实际开销49%且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每年每公司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乡村振兴

  (一)股份合作公司主动与福田区对口的帮扶地区开展结对子帮扶项目的,按照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给予3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二)按照市、区对口帮扶总体方案,参与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试点改革单位,并按要求开展改革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该公司50万元试点改革工作经费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条例开展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或区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按实际产生费用的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等,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2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由各股份合作公司直接如实申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负责全年受理。当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款支持情形,仅按最高支持款项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支持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支持内容章节中已规定相关程序的项目除外):

  (一)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有关资质、合同、证明等材料。

  第五章 审批及拨付

  第十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联合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支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审查工作。实地审查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出具初审意见,经征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支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及支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纳入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将款项拨付给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报送非事后补助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支持资金等事项,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及财政局应依法及时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支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集体经济服务署负责把握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资金支持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接受支持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对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会同第三方机构、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开展的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拓展优化配置产业用地空间、提升城中村专业化物业管理水平、多元化发展、引入企业等本细则所列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福田区对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做好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 每年从区财政给予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8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 具体分配方法

  (一)对已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渔农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120万元。

  (二)其余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量,运用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法则,按照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治安费用支出、股民人数等四项指标,分别实行45%、20%、25%、10%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公司应补助的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公式.png

  (三)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数据的内涵及数据提供要求

  1.社会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围内实际居住的深圳户籍人口、非深户籍内地人口、港澳台人口和外国人等。该数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

  2.占地面积: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围内红线地或蓝线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划拨的红线地面积。该数据结合2017年城中村红线占地面积、各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单元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其中各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单元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供。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1.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意见的社区治安状况汇报(包括社区发案率、社区民众满意度等);

  2.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支出计划、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二)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占地面积相关数据。

  (三)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社会管理人口数据。

  第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发函至相关数据提供部门,对该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向区财政部门递交拨付计划,并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区委政法委、福田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区集体经济服务署负责把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资助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接受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对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六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深埋绿化地(含骨灰楼,以下简称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全面推进福田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事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扶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深埋绿化地是指将辖区历史旧坟迁移至指定区域深埋并植树绿化的用地。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包括盘山道路、停车场、山体护坡、护栏石阶、地块绿化、排水系统、骨灰楼、引导标识等。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整治;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深埋绿化地管理制度,并在显眼位置镶嵌公开,严禁私刻亡者姓名及相关资料等标识墓碑,严禁违规修建或扩建原有深埋绿化地,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封建迷信设施,严格限定骨灰墓穴最大面积(1平方米),并梯度填埋绿化,绿化率要达到90%以上。

  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安葬、私自迁坟、破坏深埋绿化地植被或公共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划分

  第六条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超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补助资金在区民政局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属于区民政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列支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

  1.申请表;

  2.申请书,说明申请事由及上一年度资金支出明细;

  3.上一年度人工费、水电费、虫害消杀等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股份合作公司在完成上一年度深埋绿化地管理费用支出工作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该项目经办事处核准相关费用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0%,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绿化维护补助

  1.申请表;

  2.深埋绿化地红线图,并圈出需要维护面积所在位置;

  3.绿化地损毁处佐证材料(现场图片或视频材料)。

  股份合作公司在每年度11月份,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绿化地损毁面积进行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议,经批准后股份公司在年底前对损毁处进行复绿,街道办事处对复绿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福田区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民政局参照城管部门一级公园绿地管养指导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三)工程项目补助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等;

  3.经专业机构确认费用的工程造价资料;

  4.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部门的验收报告。

  股份合作公司在实施深埋绿化地工程项目前,需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前申报上述建设方案、工程造价资料,获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项目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该项目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费用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街道办事处收到股份公司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绿化维护补助、工程项目补助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拟办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工作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民政局为区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核拨,在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股份合作公司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应落实深埋绿化地的维护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瞒骗补助资金等行为,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责成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区民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有违规使用、瞒骗补助资金等行为的股份合作公司,自出具审定结果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福田区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时抄送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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