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范围
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指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长期职业,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受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总经理或经理)。
二、补助标准
根据从业年限和资历,按其在受聘企业所获基本或绩效年薪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年)。
三、补助条件
(一)连续担任企业职业经理人3年以上,期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在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二)从业过程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向好,上缴税收连续增长,近三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GDP平均水平。
(三)在企业体制、机制管理办法上有创新,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四)所在企业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记录,无逃税漏税现象。
(五)近三年企业未发生环保、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需为独立法人企业。
四、提供资料
(一)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
(二)企业认定的职业经理人从业年限、资历、所获基本或绩效年薪等证明。
(三)企业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所有资料一式三份,需企业法人或实际所有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申报人所在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属地经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出具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审核评审。市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联审意见并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三)会议确定。根据公示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六、日常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每年12月底前,各职业经理人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经信、财政备案。
(二)职业经理人岗位变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属地经信、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财政部门取消相关待遇:
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考核不合格的;
调离任职企业或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的;
其他应当取消其待遇行为的。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