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初探
2009-2-26 11:5 姜伟
【摘 要】 笔者认为,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法务会计若要发挥强大的管理职能,必须有完善的理论基础,并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工作制度,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会计制度; 法务会计人才
一、前言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后法务会计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至今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白领犯罪和企业争议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在国外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2002年2月,该杂志将法务会计列为最具安全性的职业。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提供法务会计的中介机构。2000年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Auditing,Fraud & Taxation》创刊。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主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成立特别小组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并为法务会计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 IFA Alli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澳大利亚在2002年成立了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会员30名,他们主要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法制环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健全的会计制度等现实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趋同,涉及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这些都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创造了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也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说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些法务会计理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教学及应用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的确认和度量标准。
(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是司法、监察、律师、审计、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但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而上述人员或是法律方面或是会计方面的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人才供给不足;二是市场需求旺盛。首先,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刚起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很少,且多以选修课为主。其次,我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国家,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也会大量出现,纠纷双方都将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代理,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市场需求旺盛。
(四)法务会计开展单位少,服务内容有限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但开展此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行业普及度不高,仅见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就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但从国际行业范围来看,法务会计内容很多,主要有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面还很窄。
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结果,同时,会计的成熟和法制的健全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社会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会计理论和实务逐渐成熟。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为我国会计职业判断领域的司法介入提供技术保障。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我国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务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对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和操作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法务会计师的培训,乃至进行资格认证,这都必将加速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
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关系到法务会计的发展。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授予其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还可以在高校教师队伍中选择一些对会计理论有造诣的教授,授予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增设法务会计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工作。
(二)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培育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使之精通会计、审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其次要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保密、自律的原则,是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求企业的高级主管律师、优秀律师等必须懂得会计知识,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必须熟知法律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就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复合型的“职业法务会计师”。
(三)拓宽业务方面
完整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但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较晚及人们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业务主要以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为主。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各项制度,为行业顺畅运作提供保障。其次,要大力加强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出法务会计的最大效用。再次,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繁杂,要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逐步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条件成熟时再开设其它业务。
(四)制度建设方面
要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法规制度。如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实施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的宏观监管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实现对法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结束目前法务会计活动中混乱无序的局面,规范行业服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五)机构设立方面
建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在美国,法务会计业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的,美国的大多会计师事务所都设立了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实践中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当前法务会计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七)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
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结束语
法务会计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是热门行业,待遇丰厚,被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建设也倍受关注。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务会计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立相关机构并提供服务,高校陆续设立法务会计专业,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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