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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化,法治必然是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标志,同时也会给经济发展所需的法治予发展和完善带来契机,其一根据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付之欲出专家证人制度已经从幕后走到台前。在专家证人制度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属于特殊类型的制度,它主要是指在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具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案件中与法务会计专业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方面的咨询解释和对资产损失如何评估与计量的过程,其作用在于帮助法庭理清案件事实与真伪,提高办案的准确度与效率。
众所知晓,市场经济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任何案件均依规走法,放大法理性的鲜明度,并以此管理和治理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各类存在问题,尽量缓和矛盾的对垒的激烈程度。至此应该指出的是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加以维系和推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与发展,各方面的专业分工会趋于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在所难免,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相互盲区,在会计计量确认、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之间搭建起互相理解、相互沟通和相互支持的桥梁。同时从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参与审案的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笔者试从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研究,以期在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快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建设、实践与不断推广。
     一、以发展角度分析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建立较为完善的西方各国,专家证人制度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方面。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的理解是根据这样发展形势考虑的话,即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加速案件尽早完结。目前国内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融合一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有多方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过程。但须把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加以区分,二者证言有着明显的差异性,即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他指只能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则不然,他已经超越感性,是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很好地专业性。能够很好地充当会计法务专家证人,其本身应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而不是只停留于简单地庭中指证与对质,其的分析与判断而作出结论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对于庭审较为顺利推进将起到很好地帮助。
     (二)可引导但非裁判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所出具的专家报告,对于厘清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很好地引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后才能确定。
     (三)可用须有严格限制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可能无限制而言,需设置较为严格前提。首先,在诉讼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不可随意扩大人数范围。
      (四)具有明显的自付性。在相关案件审理当中,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聘用法务会计专家,但须经过法庭审理同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前提是法院允许,当事人愿意,所需费用自付。
    (五)维护相对的公正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具有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可能程度的偏袒性,但其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制衡,使其必须规范在法律所设定的框架内。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
(六)会计专业的支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全球性,法律监管经济的重任日趋繁重,与经济的紧密度也日渐更加严丝合缝。在这样形势背景下,法律与会计之间需要的是互补、是合作,共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更多问题。在法律介入经济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单纯的以法律角度去透视和诠释相关经济之中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只有依靠不断完善的法务会计专家的专业解释和分析,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法律问题中的经济细节,了解各种法律问题背后的经济关系的缘由,从而达到较为准确判决各类经济法律案件的目标。
    
二、从现实角度审视建立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必要性
      当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融合程度越高的时候,法制的威严性和影响性覆盖面越普遍的情况下,积极引入建立推广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举措。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与现存鉴定制度的缺失两个方面入眼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众所必然期盼厘清法律与会计等诸方面之间的经济关系与相关问题,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此断论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出现与适时适度发挥应有作用是一种社会发展必然结果。法务会计专家的作用就是从专业角度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中涉及到的会计及其相关方面情况时提供可用的证据信息以及相关结论。在法务会计专家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应该现在诸多的法官或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均无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其原因是非其本专业范畴。但案件实际则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项的会计方面的因果关系与基本事实背后的会计方面的结论,供公检法等部门及当事人等各方了解、分析案情之用。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
    (二)依法而有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定的有效性。长期以来,相关法律规定中鉴定人制度一直是国家鉴定制度的主要部分,单一的鉴定人制度存在时间相对久远,所发挥作用的面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被缩窄,同时制度本身建设深度不够,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使得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烈,又被呼之欲出的现实,它是一种民意,是一种社会进步必然象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立法只对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等均无较为明确规定,反映该规定的落伍性。在此之下鉴定制度体系存有良莠不齐的问题。其次,鉴定机构多而散从而导致重叠。目前流行可用的有关鉴定的许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制定的,他们出台的规定相互制约,相互难于承认已经是一种基本事实。就各级法院本身而言,各层级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该层级法院因案件需要,而要作出的有关技术鉴定事宜,进而在法律需要的技术鉴定环节上出现重叠重复的不良现象。其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同时,某些方面的案件鉴定机构需缺,同时需要做鉴定和出结论的业务量大,怠于鉴定;再者就是有的案件由何方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结论一时难于有统一说法。再次,鉴定人员由法官直接选任,往往只有一个,无需出庭质证已经成为惯例。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鉴定结论无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无法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官片面的采纳鉴定结论,会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胁。最后,鉴定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非常普遍,使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故意做出错误鉴定或过失做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必然影响这一机制作用得发挥,也容易产生鉴定腐败。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加快当前鉴定人制度的改革与适时引入和推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当务之急的工作。
近年来,不少学者把改革的方向放在专家证人制度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专家辅助人地位的确立无疑是上述改革理论的具体体现。希望在不根本改变现有的鉴定体系的情形下,汲取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优势,为我所用,为我所需,不断给予当前仍在执行的鉴定人制度增添相应的时尚新内涵,力促其趋利弊害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如何给予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更加有效地发展愿景,相关规定应该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提升至依法制定的高度。应该说,在当前市场经济建设日趋风潮云涌的历史关头,引进和积极推进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可以在朝前看的前提下开创法律与经济较好联姻的工作格局,同时也顺应了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潮流需要,对克服现行鉴定体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弥补法官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帮助法官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诸如会计账目、虚假陈述损失的计量等专业性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建设海西经济区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战略有效组成部分之一,今后往来于两岸的台湾客商将日益趋多,加上厦门作为最早的改革开放的沿海城市,在了解世界的同时,也被世界所了解和注视。在这样时代背景下,经济在发展的同时更趋复杂与专业化,利用法律的有效手段解决经济往来过程中诸多问题的需求已势不可当。所以作为海西龙头中心城市的厦门,无论法律界,还是经济界的方方面面均要注意到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为此要在如下四个方面强化必要的认识:1、经济日趋国际化,身处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的参与者应十分明白这样的价值观,即纯经济与法律的观点与做法均是脱离现实的。2、任何经济活动在其进行期间,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基础或遇事后的鼎力支持,可能是身在迷雾,难于拨开云雾见青天。3、法律在解决与民事有关的经济案件过程中,依靠经济会计手段分析、解决案情中诸多疑点和难点,是确实可行的。4、法律与经济永远是在相互支持中不断发展壮大,谁也不可能单一而能解决所遇到的任何问题。
(三)是有效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作为经济中枢的财政及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在既定的法定框架内中规中矩地开展工作,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及针对性,在这样情况,依靠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就能较好地把遇到的各类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问题解决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敞开一扇开关自如的大门。所以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离不开依法办事的环节,在依法的大环境中,首先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自己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基本特点,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宗旨下,把与民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亲民近民,要使产生的财政法律法规反映民心,贴近民意,字里行间所体现含义,民众可知晓其所以。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推进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执行尽其可尽到的力量与作为,在原有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管理基础上,积极与各级法院统一思想、规范做法,积极推广法务会计师注册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从中挖掘出既懂经济又通晓法律的专家,为繁荣财政财务事业奠定好基础。最后还要看到的是不断涌现的法务会计专家,其辛勤与智慧地开展工作,可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误区、难题拨开迷雾,再见晴天,解决与法律规定相悖,但又涉及到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的问题,使相关案件及早结案,同时让相关当事人对此有一个明白的过程与结果,还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公平公正的经济关系。总之,引入和加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可在相关的法律诉讼案结案中,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利益,同时站在资产权益人角度也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思
     (一)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制度

      所谓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是指法务会计专家资质的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分析并以此得出的结论,并依照法律之规定向法官提供权威的意见,为法庭认定事实提供正确依据的能力。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由注册法务会计师担任,依据其丰富的财务会计经验,对有关的商业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记录可以进行科学解释,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统一规范的认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建立严格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相应的要求有这样几个方面:1、学历上应有会计法律相关学科高校本科学历,良好地高等教育与学习是奠定其从事该项工作的理论基础。2、要取得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目前尚未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考试系统。我们建议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以便不断夯实正在建立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工作。3、要提倡从事法务会计领域工作的实践经验,因为其不是简单理论对垒。法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掌握书本知识无法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在此,笔者认为从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该具有一定年份的工作实践历程,起码至少有3~5年,甚至有更长实践的法务会计工作经验为佳。4、从事法务会计专家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秉承良好地职业道德精神,首先要对法律负责,其次要对双方当事人负责,因而公正无私地履行法务会计专家职责使其应尽的原则。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从公心角度看,建立健全符合当今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认证制度,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基本需要,资格认证是基础,是积极稳妥开展法务会计专家制度首要条件。
 与此同时,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从法律角度与个人角度双向出发选择合格的专家证人,同时杜绝选择过程中干预性与被干预性,有必要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库。将通过上述资格认证制度的人员的名单和详细信息整理成苦,刊登在专门部门的网站上,或将将其制定成册,分别置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它合适的公共场所,以便当事人随时获取。同时为了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质量,有必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定期进行审查,将不合格的专家及时从专家库中删除,将新的合格的专家及时补充进来,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在启动聘请阿浮夸及专家证人机制时,庭审的相关法官应依法对进入庭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核,遏制与规定不符的证人进入案件诉讼过程,提高办案的公正性。为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先提交该专家的名单和资格认证书,并且对其自身条件做出说明,法官认为该条件确实符合专家证人资质要求,同时也没有其他妨碍公正性的情形即可认定其专家证人资格,准许其出庭作证。
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开庭法院在具体案件庭审中,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任职条件的审查均属必要,它可以在如下二个方面起到未遇问题,而提前把问题遏制于萌芽状态之中,使之不产生。1、充任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相关人士,要做到货真价实,要有其名,必要有其实,这是推行该项制度十分重要的前提。2、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是在发展经济社会这样大背景下,在经济与法律之间寻找出合理相通的途径,不至于使法律因对经济的不甚了解而依法掌控失误;不至于使经济因缺乏法律对位保驾护航而失去前进正确方向。因此,可以这样断定完整意义上的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认证制度应该在大环境下、法院庭审氛围中,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起到很好地帮助效应。
(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由是可知 ,在现代法律事务当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具有非常广泛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部门。结合法务会计发展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可以具体到财务欺诈计算机与网络欺诈、保险索赔欺诈、洗钱、内部雇员舞弊、商业纠纷、破产欺诈、藏匿资产追踪、股东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复杂商业诉讼案中的会计问题、职业过失、税务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冲突、银行贷款欺诈、许可证管理、秘密佣金与回扣、抵押品检查、建筑合同纠纷,财务证据调查与分析内部控制制度、个人与公司背景、专利与版权保护、股票代理商欺诈、股价操纵、环境破坏、特许权纠纷、捐赠与慕款验证、招投标欺诈、投资欺诈、假冒商品、与投资人有关的欺诈等 。
上述所框定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适用范围,最为基本的出发点来源于所涉及问题都具有很强财务会计专业方面摄入点,如果缺少会计专业方面的强有力支持,其法律要得到应有诠释与解决是不可能的。
    (三)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
      在推崇和实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进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角色可以分解为庭审前作证和庭审中作证两个部分。为了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从立法上需要对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在庭审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要充分应用专业知识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帮助,理头绪、看清路,通过专家的努力尽最大可能了解对方的情况,发现对方的弱点,弱化对方。在这里有必要赋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定的调查权,使之能够揭露一般审计无法发现的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欺诈与舞弊,查清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经济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首先,依照司法解释而定法务会计专家到庭是根据当事人委托,而不是法庭指定或委托。这就从指定形式上与鉴定人区别开来。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经法庭审查合格后,应该出庭作证,不能仅仅提供书面的专家报告。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其做出的证言应当面接受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一方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出专家证据后,准许对方当事人、律师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针对专家证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庭审中一定要保留交叉询问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可就法务会计专家提出质证和相应看法进行必要探寻与反驳。惟此才能使法官对法务会计专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充分发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
    (四)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
     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细分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方面,专家证言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中涉及法务会计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报告,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可在一定程度上把与案件相关的会计数据及内容明白,可说易懂地展示在需要各方的认识之中;换言之就是该报告的作用在于将难以理解的证据材料转化为易于使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庭审各方正确的审理、理解和解读案件;二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专业术语或者行业规则,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正确认定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此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需要对这些规则和术语进行解释,以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形式方面,法务会计专家证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具有严格的格式性。其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为了案情需要随意请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改变其证言,强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感。  
 
                                            
(作者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国资委、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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