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2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优势企业崛起,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全力保障全市企业跨越发展计划和“旗舰”“雏鹰”培育工程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1.鼓励企业进阶升级。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2.正向激励跨越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两项指标年增幅均超过10%的跨越发展计划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3.鼓励潜力企业高速成长。对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税收地方留成)增幅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第三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市级)超过企业上年增长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4.加快新经济企业培育。实施独角兽、瞪羚企业、哪吒企业培育行动。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培育后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内哪吒企业,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已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于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哪吒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100万元/家、1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对于新引入的哪吒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5.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我市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于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总额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新上项目,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境内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支持优质企业来我市并购重组。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选择我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并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根据并购主体类别,分别按照并购重组投资额的2‰、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并购重组后3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强化要素支持。集中土地、资金、能耗和排放指标等各类要素资源向全市跨越发展计划企业、“旗舰”“雏鹰”培育库企业等优质企业聚集。优化完善政务服务生态,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动项目审核流程再造,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进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帮办代办,打造“淄博效率”“淄博速度”“淄博服务”品牌。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好技术改造投资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鼓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3%(含)以上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省、市、县三级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其中对高青县、沂源县两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省、市、县三级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其中对高青县、沂源县两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税务局)
9.支持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实施制造精品战略,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和品质标准。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和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支持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支持打造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要素,鼓励职业技术经纪人推动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提升管理能力
11.支持企业智能化提升。鼓励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高精准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加快制造业智慧升级。择优支持一批工业互联网、智慧工厂、智能车间等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等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2.实施咨询补短赋能。支持跨越发展计划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围绕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法务管理、运营体系、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专项咨询,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产生咨询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从市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职引进符合人才金政37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来源,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4.发挥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探索推进股权投资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围绕“四强”产业攀登计划,突出“五个优化”,积极对接有关基金和资本,开展专项基金合作,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项目推荐产业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实施信贷扩容工程。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中“四强”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用足用好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首贷培植等信贷扶持政策,开展政银保、“人才贷”、科技成果转换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定期分批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五、提升跨越发展计划企业家荣誉感
16.关心厚爱跨越发展企业负责人。对列入全市跨越发展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淄博优秀企业家荣耀卡”,享受绿色通道8类事项服务,优先受邀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休假疗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为中央、省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受邀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