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五大产业培育提升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洞头区五大产业培育提升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切实提升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工业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对区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均超出上年度20%(含)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首次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者(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年内逐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于次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如返降规下企业的,则不予继续享受)。
3.对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工业企业“企转股”和组建集团、上市或整合重组等条件成熟的,区政府给予“一事一议”研究扶持政策。
(二)加大工业投入力度
5.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技改备案,其新增设备投入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按投资额的6%、8%、10%给予奖励;对“机器换人”现代化技改和水产品深加工项目其新增设备投入均在50万元(含)以上并投入生产的,凭设备有效发票和银行汇款单等材料验收,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属紫菜和网箱养殖鱼类深加工的再追加5%补助;以上单个项目(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设备折旧加速条件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其主要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6.对新投入100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投入的8%给予奖励,上述单一项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评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按上述省级项目相应的减半奖励;列入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7.对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或设备来改造主要耗能设施和工艺,或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及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以项目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参照《洞头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洞财企〔2010〕75号)执行;对企业通过省市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
8.全面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额亿元以上临港工业项目急需解决的规划、用地、用海、减排指标等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9.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对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区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的首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每年安排1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来奖励我区企业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含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途径所获得的除外)的,除市级以上政府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出口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或出口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
13.对新获得省、市出口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市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履行社会责任试点并通过考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新通过创建省、市安全标准化达标的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参与新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14.提供小微企业创业场地支持,对工业企业租用工业区空闲厂房并经区经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投入生产且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500万元(含)的,区财政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2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年销售收入首超2000万元(含)的,给予按该年度实际租赁生产用房面积50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房产所有者及关联权利人内部租赁行为,或已享受区科技孵化园财政租金奖励等情形的除外)。对利用南塘标准厂房引进的创新创业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5.工业区已投产企业,其总部或母公司从区外迁入并整合生产销售,当年工业销售收入经审核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企业迁入和办理相关证书变更的费用支出。
16.对我区达到市级示范小微企业创业园标准的,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规费按照区重点建设工程标准收取。对投资强度达到要求的区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企业,其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附属设施的规费收取,参照区重点建设工程规费收取标准。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7.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网络经济发展。对区范围内注册(下同),经营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年B2B、B2C等网络交易额50万元以上,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每平方米10元/月房租奖励,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得超20平方米/人,单个项目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仓储给予每平方米2元/月的租金奖励,单个项目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两部分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8.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支持力度,列入省、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创新项目并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省、市和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建设经费奖励,省、市和区奖励总额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80%,每个站(点)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电子商务村、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产品旗舰店各给予10万元创建补助;以丰收爱心卡为载体的扶贫小额信贷按《洞头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洞扶办〔2015〕2号)由区财政予以贴息补助;重点支持淘宝、邮乐等地方特色馆、天猫旗舰店(专营店)、特色淘宝村、社区电商智能E邮柜、电商服务综合中心(站点)建设,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80%,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农村便利店、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创业青年等注册淘宝等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特色产品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80%奖励,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19.支持开展电商平台建设,对我区成立电商运营中心或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从正式营业起三年内分别给予按网上年实际营业额的20%、15%、10%比例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立电商协会(电商服务中心、培训基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0.鼓励做强做大,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年突破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评为市网络经济“示范基地(园区)”、“领军企业”、“知名网站(平台)”、“创新企业”和“领军人物”、“创业创新标兵”等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网络经济企业向园区(楼宇)集聚,运营主体吸纳网络经济企业10家以上的,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21.对企业在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中国诚商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广交会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50%的年费奖励。对通过“9610”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和电商,年出口额首次突破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首次超100万元美元的奖励2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2.对我区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快递网点(分支机构)年运营量(洞头发件,下同)年运营量在2-3万件的、3-5万件的、5万件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快递企业物流费用,给予运营主体年5%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3.加大网络经济人才培训与培养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网络经济业务培训、专题技术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电商企业参加区级组织或指定电商培训会的,培训费用全额奖励。对电商企业吸纳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期满一年后按每人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奖励企业。
(六)优化商贸流通发展
24.对首次列入限上管理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批发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零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且较去年有增长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
25.鼓励引进知名连锁企业,对新引进并且独立注册的企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连锁企业被评为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6.深化“万村千乡”、“放心柜”等工程,对新建、提升1家农村(社区)连锁自营便利店,除省市奖励外,区财政再给予每个门店0.3万元的补助资金;对通过省市“放心柜”验收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7.鼓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提升,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下同),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7万元。
28.鼓励企业建设商业物流(配送)中心。在洞头区注册成立的商贸企业,新建、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价格)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学校等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
29.加强商业品牌建设,注册地在洞头的商贸企业新获得“浙江老字号”、“浙江省品牌营销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温州老字号”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区级品牌营销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列入区信息化示范的商贸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再给予1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商贸企业奖励1万元。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区特色商贸展、台湾名品展等
(七)营造合力扶企氛围
30.推进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吸引中介机构加盟,形成“一站式”服务体系,政府部门每年度实行动态考核机制,对平台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30-50万元奖励;对实体入驻平台6个月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前三年每年租金补助1万元,网络平台服务器费用补助0.2万元,对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再给予中介机构2万元奖励。
31.强化管理人才培育。经信部门优先安排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较好企业的高管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企业管理业务培训,对参加七天内短期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所属企业补助150元,审核后从区中小企业协会暂予以列支,年度财政再予以政策兑现。对我区规上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新取得职业经理人证书服务满一年的,每人奖励5000元。
32.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完善涉企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全流程,继续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联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三制联动”,完善无偿代办、模拟审批和跟踪服务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在业主申请的前提下,可以由区代办服务中心按照无偿代办服务管理办法,确定代办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实行全程无偿代办。
33.区财政部门继续安排配套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开展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合作授信小微企业贷款年度月均额度达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单位,按当年月均额度的0.5‰给予奖励;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本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年新增贷款担保额给予3‰的风险补偿(最高额度30万元,省市补偿部分相应扣减),该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可年度滚存使用。
34.鼓励企业争优创先。开展年度十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十强”按前5名、后5名分别给予各企业经营者(班子)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选“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按洞委办〔2008〕6号文件予以奖励;实行税收20强企业月排行制度;对年度销售收入不入账、不开票、不纳税和亩均税费5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以享受奖励政策。
35.加大企业发展环境优化力度。实行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内部备案和报批制,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的检查安排在每月10日至1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涉工部门到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事先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对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检查的,要经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效能办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只要求整改不予以处罚(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恶意拖欠工资等情形除外)。
二、港口物流业(海运业)
(一)鼓励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做强、做大、做优
1.进一步优化海运业运力结构,扩大运力规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海运企业,对当年度新增运力,按每净增加吨位(液化气船按立方计算)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继续鼓励扶持海运业健康发展,对全额在本区纳税的海运企业,“营改增”优惠政策按支持力度不变,实行半年清算,兑现额不超过半年度的80%,按区政府“一企一策”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洞委〔2013〕1号文件。
3.鼓励海运企业拓展兼营业务,如船舶租赁、船舶修造及与海运业相关的代理服务等,其兼营业务收入参照主营业务收入,享受优惠政策。引导海运企业与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合资合作,促进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运输业务从本企业分离后向专业化的海陆运企业转移;鼓励海运企业与陆运企业、仓储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海运企业由单纯的承运企业向物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对海运企业实施上述合作重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海运企业由单纯的承运企业向物流经营企业发展的,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物流业发展用地。
4.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港口物流(海运)企业资金需求。金融部门要通过信用担保、抵押贷款等途径,采用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技改及流动资金需求。设立港口物流(海运业)临时周转资金和专业担保机构,适当扩大受益范围,实行“一事一议”,帮助重点骨干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代港口物流项目建设。
5.实行船舶检验费返还政策,对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在4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舶,1000总吨及以上的一般干货船、杂货船、散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以营运检验(即年度、中间、换证、船底外部、特别定期检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的船舶检验费的50%进行返还。
6.鼓励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参与区十强企业评选。
(二)积极培育游艇、帆船等新兴市场
7.对于在洞头区注册或投资游艇、帆船等新兴产业或者配套产业,且注册额、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对游艇、帆船等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企业注册、项目性质、税收规模、产业辐射能力等综合情况,在用海、用地、岸线使用、财政补贴等方面予以“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8.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出游艇培训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游艇专业人才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游艇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三)规范港口物流(海运)企业所得税、社保五费征收
9.引导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建帐建证。对帐证健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征收方式;帐证不健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纳入全员申报管理,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10.规范港口物流(海运)企业社保五费的征收。对帐证健全的企业,实行按职工(含船员)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省平均工资的60%;对帐证不健全的企业,实行按营业收入(销售最低工资含量1%)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核定。企业在外重复参保部分可以申请抵减。
(四)加强港口物流(海运)业人才引进和人力资源培训
11.鼓励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职务船员。企业在人才引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政府酌情予以奖励。
12.加大港口物流(海运)人才培养力度。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院校接洽,力争交通院校在我区设立培训基地,实现办学本地化,区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13.引导渔农民参加航运相关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区财政给予补助。
(五)营造港口物流(海运)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4.充分发挥港口物流(海运)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区交通运输局为牵头部门,并组织各海运公司、船检、船代、货代、船舶修造、保险、院校等有关单位成立海运企业协会,便于企业及时沟通行业信息,组建信息网络,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15.提请省港航局划拨经费筹建港航监测中心二期工程,并建设航运大楼,免费或以低租赁的形式提供给企业办公,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物流企业、涉港服务机构和企业进驻,打造具有洞头特色的港航产业经济。
16.对于港口新建或扩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企业注册、项目性质、税收规模、产业辐射能力等综合情况,在用海、用地、岸线使用、财政补贴等方面确定专门的扶持政策。
17.做好港口物流(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18.推进港区和临港产业联动发展,加强航道管理,为港口物流(海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9.税务部门要为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开通同城通办业务,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开票或代开票。
20.工商部门要简化港口物流(海运)企业的年检年审手续,免予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新设海运企业初次年审时除外)。
21.海事、边防等部门要为港口物流(海运)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证照办理和项目审批手续,降低和减少各种收费。
22.港航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为港口物流(海运)企业提供水运市场信息、船舶制造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23.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要制定最优惠的政策,为港口物流(海运)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24.各街道(乡镇)要积极做好与港口物流(海运)企业的沟通,协调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5.对为我区港口物流(海运)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区政府按照其贡献度在工作经费上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6.为便于企业申领本意见所涉奖励,港航管理部门要出具企业运力情况等证明文件。
三、建筑业(房地产)
1.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注册于我区,依据资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奖励2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0万元,三级总承包和其它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新晋升特级、一、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有资质的新增建筑业企业,新购建用于办公的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租用房产作办公用房的,房产租金三年内按0.5元/平方/天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m2;房租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以企业实际支出为补助标准。自注册于洞头并取得资质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予以补助完毕,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三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否则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投资设立劳务公司,逐步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劳务基地。对每一家新注册成立在我区获得资质的劳务公司,奖励20万元,劳务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
5.对年产值同比增长达15%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按照原优惠政策(洞委〔2013〕1号文件)执行;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采用“一企一策”确定相关优惠政策。
6.设立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年建筑施工产值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赠送牌匾以资鼓励;对年实缴税收总额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7.本地建筑业企业可按照区工业企业享受区里制订扶工兴贸的相关政策,参照工业企业产值、资产、税收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列为我区重点骨干企业,并享受相关待遇。
8.建立工程项目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根据企业的行为信用评价情况,对履约担保额度适当进行调整,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履行。
9.本区建筑业企业可在本区银行办理保函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并一交多用。对本区建筑业企业上一年未发生民工欠薪的,建筑业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及承诺,可以免予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
10.凡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创优计划,并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价的2.0%、1.5%、1.0%,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工程按最高级别奖励。
11.本区范围内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创标化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对通过省级、市级、区级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工程,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要分别增加合同价的1.0%,0.8%、0.5%费用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文明施工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工程按高级别奖励;对未能通过区级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工程,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处以合同价0.5%费用的扣罚。
12.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并奖励20万元。
13.对本区建筑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
14.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由政府帮助协调当地一家开户银行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
15.街道(乡镇)要加大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属地建筑业企业产值,对年产值同比增加达到15%以上的街道(乡镇),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16.鼓励街道(乡镇)积极引进或新设立建筑业企业,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对在外已经经营建筑业企业的本地企业家以及有意向回洞头创办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家加强沟通、联系,为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企业申报服务。新引进或新设立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对街道(乡镇)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提高今年考绩法中对街道(乡镇)建筑业工作考核的分值,由50分提高到100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另行制定。
17.给予建筑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提高建筑业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其提高幅度不低于建筑业产值当年预期增幅。
18.鼓励居民购买商品房,给予购房补助。在本意见发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1.2%的补助。
19.通过危旧房货币化安置,拉动商品房消售。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我区实际,制定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危旧房居民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商品房,并注销危旧房。政府参照搬迁安置的补偿、补助标准,给予危旧房居民一次性货币补贴。
20.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四、海水养殖业
1.鼓励紫菜养殖产业提升。企业或合作社在洞头海水养殖长期、临时养殖功能区内并已申领养殖证的,新发展紫菜深水彩玻杆插杆养殖20亩(含)以上的(采用彩玻杆优质新型材料每亩不少于10支彩玻杆,每支管壁厚度6mm<含>、管内径6.5cm<含>、长度16m<含>以上),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2500元;企业或合作社在区海水养殖长期、临时养殖功能区内并已申领养殖证的,新发展翻转式紫菜全浮式养殖15亩(含)以上的(每个浮球直径大于0.5米,每组2个,组间距不大于6米),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同一补助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项目实施采取预申报制,并需提供养殖工具购置有效凭证。
2.鼓励引进养殖优良新品种。育苗单位(户)开展优良新品种苗种培育100亩以上或工厂化繁育300m3水体以上的,每单位(户)补助1万元;开展优良新品种养殖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500 m3水体以上的,每单位(户)补助2万元。优良新品种需经区海洋与渔业局认定,具有一定的推广效益,并通过区级以上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确认。对于自育自养的,按就高原则予以享受育苗或养殖环节补助。
3.鼓励发展“走出去”养殖。经确认属新增“走出去”养殖户拓展新养殖海区的(具体验收细则另行制定),给予单户奖励:从事紫菜养殖25亩以上的,奖励2万元。
4.鼓励岛礁增养殖合理开发。对在具备渔业增养殖生产条件的岛礁,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实施科学养护和合理采捕,开展贝藻海珍品增养殖的,按苗种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取得海域证时所产生的前期论证费用,区财政给予补助30%,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5.鼓励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对现代渔业园区建设项目,按照《洞头区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洞财农〔2012〕148号)给予扶持。
6.完善养殖辅助设施建设。全年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养殖码头、小型避风港、晒场等养殖配套基础设施的修复与建设。
7.优化海水养殖环境。全年安排资金30万元,用于近岸海域保洁。经区海洋与渔业局考核认定,对在渔港沿岸和海上设置废油水回收点5个、回收船3艘开展海洋环保工作的,每个点最高补助0.8万元,每艘船最高补助0.6万元;在我区重点海域确定8艘专船回收海上漂浮固体废弃垃圾,每艘船最高补助2万元,特别重点海域(二期围垦大坝外),每艘船最高补助4万元;设立77省道沿岸海域(霓屿段)海上垃圾回收点1个,最高补助4万元。
8.鼓励羊栖菜国内市场开发与拓展。全年安排80万元作为羊栖菜国内市场开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9.鼓励渔业保险。对渔民和渔船参加雇主责任互保、渔船互保和养民参加养殖保险的,按应缴保费20%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加强渔业平安建设。鼓励渔船参与海上救助,对表现积极、救助有效的,按照救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全年安排救助补助资金5万元。
五、休闲旅游业
(一)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1.创新旅游项目审批,优化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批全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对用于发展旅游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岛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二)加快旅游新业态培育
3.积极培育生态、休闲、度假、娱乐、运动、养生、研学等旅游时尚业态,对投资休闲养生、文化创意、高端休闲娱乐、游艇海钓、精品酒店、特色旅游小镇、旅游综合体、度假村(区)、无居民海岛、海上环岛游、特色渔村等旅游项目开发的,实行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4.在洞头注册且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投资专业垂钓船只和休闲渔业旅游公司(游船公司)已登记在册的木质休闲渔船经审批更新改造成钢质休闲渔船,单艘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单艘奖励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三)积极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5.对在建城区范围之外新开办符合规划布局、经过审批认定、特色鲜明的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建筑面积在100(含)至400 m2的,在正式营业后,予以一次性补助1至3万元;建筑面积在400 m2(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开设小吃一条街、酒吧咖啡一条街等特色专业街区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6安排专项资金25万元,用于新城特色餐饮集聚区整体环境提升改造。
7.渔家乐特色较为明显的村当年创成省、市、区级农(渔)家乐特色村的,渔家乐经营户被评为省、市、区级示范点或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经营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创建补助。
8.鼓励发展渔家乐特色民宿,具体办法由区财政、旅游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9.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旅游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综合改革试点、5A级旅游景区创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渔家乐扶持、考核奖励等。区财政每年核拨经费500万元保障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
10.旅游企业涉及资产重组、股权收购、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重大重组事项,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11.星级饭店在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方面享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单独计量的酒店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宾馆饭店的绿化用水、用电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五)鼓励旅游客源市场拓展
12.本区旅行社地接和区外旅行社组团进入洞头,按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不同标准分档核算奖励:旅行社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5万元(含)至30万元的,按门票总额的12%予以奖励;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30万元(含)至70万元的,按门票总额的16%予以奖励;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70万元(含)至90万元的,按门票总额的18%予以奖励;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90万元(含)以上的,按门票总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3.鼓励区外旅行社积极宣传洞头旅游产品,对全年消费景区门票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且排前三名的区外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宣传经费补助。对重要客源地的旅行社,开设散客班车的,每班次至少游览3个收费景区,且年送客量达到800人(含)以上的,在市场培育期内,每条专线每年奖励3万元。
14.积极发展入境市场。对积极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接待人数500人(含)以上的,一日游的按照10元/人给予奖励,在洞头住宿的按照30元/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六)全面开展旅游创强创优
15.对新评为的银叶级绿色饭店(银鼎级特色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金鼎级主题饭店),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大型社会餐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进行管理,其委托年限在5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16.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包装精美、便于携带的海产品、旅游纪念品被评为区旅游推荐商品(按照《洞头旅游推荐商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补助商品开发培育费3至5万元。对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金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7.开展特色旅游产品创建,对创成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智慧旅游体验点、星级乡村客栈、星级特色餐馆、星级酒吧茶楼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创成市级历史文化村落、乡村休闲观光园、森林公园、特色旅游购物场所、文化艺术参观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创成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8.鼓励开展智慧旅游企业创建,旅行社、旅游酒店对智慧旅游投入分别在20万元(含)、50万元(含)以上,创成智慧旅行社、智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19.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具体办法由区财政、旅游、质监部门联合制定。
(七)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0.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视奖项进行奖励: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集体项目按奖金的2倍予以奖励。
21.鼓励景区定点导游或社会人士参加全国导游等级考试,新获国家级导游资格后,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且年带团时间累计在3个月(含)以上的,无重大投诉且年审合格的,按培训考核费的全额予以补助,并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2000元。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职称后,年带团时间累计在3个月(含)以上的,无重大投诉且年审合格的,分别予以奖励导游津贴1500元/年、3000元/年。
22.获省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3000元、1500元;获市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2000元、1000元;获区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1000元、500元。
(八)营造合力兴旅氛围
23.鼓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展、会务以及出国(境)服务。
24.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
(一)本文件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件内容与我区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如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专项资金(科三经费、扶贫资金、技改奖励和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兑现前,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核实验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谎报项目,骗取套取优惠政策资金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本意见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若本文件中政策内容涉及的年限超过一年的,在今后规定年限内仍然有效。《加快海洋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洞委〔2013〕1号、洞委发〔2014〕2号)中关于工业、港口物流业(海运业)、建筑业(房地产)、海水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除以上五大产业之外,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