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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文《高邮市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用人单位:

现将《高邮市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邮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

 

高邮市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根据中共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秦邮人才集聚”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邮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电讯、供电等单位除外)。

第三条享受政策人才范围仅限以下几类:

1、上述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职人才。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博士可放宽至50周岁),在我市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上述企业新引进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且在我市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上述企业新引进的高级职业经理人(副总经理以上职级),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高级职业经理人原服务单位年营业收入需5亿元以上。

4、上述企业新引进、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含柔性引进)。

5、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法人,所持股份不少于30%。

 

第二章人才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基础性人才补贴。

对来我市创业和企业正式引进的人才给予工资外生活补贴和社保专项补贴,补贴期为4年。工资外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3000元/月、博士研究生5000元/月。社保专项补贴标准为个人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

第五条紧缺性人才补贴。

除建筑企业外,对企业新引进的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给予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2000元/月,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

对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且创造性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个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才补贴。

对企业新引进的高级职业经理人给予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5万元/年,享受时间最长为2年。

第七条外专人才工薪补助。

对非外资企业聘请的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给予外专人才工薪补助,享受工薪补助的外专人才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一是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在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金融机构或企业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三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四是帮助企业承担技术项目攻坚的核心人员;五是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工薪补助按企业支付外国专家报酬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为10万元。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暑期实践补贴。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就业岗位和见习补贴。对在我市见习基地见习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3-6个月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人才来我市企业开展暑期实践,对高校在校生来邮暑期实践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长2个月。大专生、本科生实践补贴标准为:1个月(考勤不低于20天)500元;2个月(考勤不低于45天)1000元;硕士研究生实践补贴标准为:1个月(考勤不低于20天)700元;2个月(考勤不低于45天)1500元;博士研究生实践补贴标准为1个月(考勤不低于20天)1000元;2个月(考勤不低于45天)2000元。另外为鼓励家乡学子返乡暑期实践,对暑期实践的高邮籍学子提高补贴标准,具体为上述标准的1.2倍。高校在校生来邮暑期实践前需由实践企业在人社部门先行备案,并在领取补贴前提供相关考勤证明。

 

第三章企业补贴

 

第九条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资助。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各类国外引智项目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1的资金配套支持,并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内按实支付。对“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省“六大人才高峰”等项目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第十条人才引进补贴。

鼓励企业赴外招引人才,对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开展的赴外人才招引活动的1名企业代表,给予交通、食宿费用的全额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期按照人才在邮工作时间长短计算,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4年。具体标准为: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技师)每人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2000元。

第十一条企业新建人才引进载体补贴。

鼓励企业创建各类人才引进载体。对新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并获上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给予3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20万元资助。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单位(基地)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给予20万元资助,省级10万元资助。

对新获批省、扬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省级给予6万元,扬州级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对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按照接纳见习人数给予补助。对见习期满后截止年底留用率达50%的企业根据留用人数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补贴。截止年底正处于见习期尚未确定是否留用的列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备案。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备案,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符合上述情况后方可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原则上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为申报期。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人才补助资金申报表》,并向企业提交所申请人才资金项目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申请。以企业为单位填写所在单位引进人才汇总表和企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及企业、人才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乡镇(园区)人才主管部门。

3、所在乡镇、园区审核。各乡镇、园区人才主管部门将审核表中的申请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4、复核审批。人社部门对乡镇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材料交财政部门复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5、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奖励。

6、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人社部门予以发放。个人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汇至本人,企业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企业开户行。

第十五条申报人才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需学信网认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含上级批文)、技能等级证书(含上级批文)、任职证明(含以前任职单位证明)(以上四项证书批文证明根据自身申报奖补项目类型提供),劳动合同或见习实践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初审后当场退回),与申报项目对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2、企业:《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企业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人才清单,企业纳税证明,企业申报人才的工资发放凭证,与新建基地、申报项目对应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企业负连带偿还责任,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和当事人的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违反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规、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律取消对企业引进人才及企业的奖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失去联系30日以上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个人,中止相关补贴资助。

第十七条市人社、财政部门对企业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在市内变更用人企业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凭与原企业的解聘合同和新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手续后,可按变更后企业的人才待遇继续享受剩余期(“应享受期”减去“已享受期”)的人才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在市外变更用人企业的,后又返还高邮企业就业的,如还在优惠政策期限内,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手续后可享受剩余期限(“应享受期”减去“自首次享受人才优惠政策日期算起至再次在高邮企业就业的时间期限”)的人才优惠政策。对当年新引进人才因获取信息渠道不通畅、材料提供不及时等客观原因造成当年未申报的,可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次年申报期给予一次补申报机会,可享受剩余期限(“应享受期”减去“已过去期限”)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奖励资助条款原则上与上级奖励资助不重复执行(除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暑期实践项目补贴外),上级奖励资助额度或时长低于本市的,按本办法执行,予以补差。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2018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人才,按原资助期继续享受,剩余期按本《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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