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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职业经理人被全面认可,享受多方面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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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强市之本,创新之源、发展之基。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十堰“经济倍增 跨越发展”,吸引更多人才留堰创业就业,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人才创业就业政策。下面这些人才政策你都了解么? 一起来看看吧!

十堰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型

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医疗、数字经济、新型材料、智能装备、清洁能源、现代服务等现代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2.引进高层次人才层次

(1)第一层次(顶尖人才)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2)第二层次(高端人才)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

(3)第三层次(领军人才)

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100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

(4)第四层次(实用人才)

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等。

3.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1)薪酬待遇

驻市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绩效工资部分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对引进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可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2)生活津贴

为引进的人才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分别为: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第四层次人才5万元。津贴发放3年,按年度发放。

(3)住房保障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5年。

(4)购房补贴

引进的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A.驻市企业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 

 第一层次人才5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30万元,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第三层次人才1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6万元,由市财政补贴。

B.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 

第一层次人才5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3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5万元,由市财政补贴。

C.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与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

(5)职称评定

开辟职称评聘“直通车”,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事业单位申报职数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6)创业扶持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团队,经考核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综合资助;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考核认定项目成功取得一定绩效,给予100-300万元创业综合资助;对高层次人才来堰创办企业,解决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收租金,创办的企业在国内主版、中小版、创业版,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不同层次给予2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

(7)培育支持

对引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专家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在十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对引进的人才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吸纳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劳动模范、特殊津贴专家等,并向省级以上推荐表彰。

(8)科研资助

支持高层次人才与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共建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组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5万、10万的奖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给予30万元建站补贴;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9)配套服务

为引进的人才发放“武当人才卡”,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等方面享受全方位保障服务。

十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在校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给予贴息。

(2)创业扶持资金

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经自愿申请、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给予5万至50万元无偿扶持。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大学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场租、水电补贴

毕业5年内大学生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对其予以场租水电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8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孵化基地以外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3600元的标准予以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注:学员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补贴发放给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6)税收优惠

在政策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按照孵化面积、孵化成效给予6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孵化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考核奖补;对孵化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考核奖补;对孵化基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考核奖补。

2.就业服务和就业支持政策

(1)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凭证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生活津贴

在本地民营企业就业的大学生,按博士8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院校本科生5万元/人/年、本科1.2万元/人/年、专科0.5万元/人/年发放生活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3)住房保障

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100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5年,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本地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可免租金入住中套人才公寓5年,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人才公寓;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可租住小套人才公寓5年,也可两人合租一套中套人才公寓,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90%购买承租的人才公寓;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专科生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4)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42个课时的,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享受200-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一次性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2)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镇基层就业,湖北省统筹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开展“支农、支医、青年事务、基层人社、基层水利、基层残联、基层文旅、供销合作、基层林业、乡村振兴”等基层项目。对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2)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扶持政策

A.事业单位优先招聘

原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以由当地人社部门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核等方式公开考核聘用。报考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B.公务员、事业单位优先招录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行业、岗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还可以采取笔试科目成绩总分增加5分的办法体现优先原则。

C.提高工资待遇水平

到湖北省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2级。

D.考学升学优先录取

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科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3)“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中央财政对地方安排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自2018年9月1日起,中部地区按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期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每人每年3000元培训费;“三支一扶”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400元,每人每年按照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益性岗就业享受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政策

(1)档案管理

在非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2)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高校毕业生中的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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